法律分析: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责任由发包方承担。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