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条件。
一、甲方原因停工索赔标准
甲方原因停工索赔应该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赔偿,但必须有监理签过的停工。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即费用索赔),顺延延误的工期(即工期索赔)。由于甲方原因停工的乙方可以依法索赔,双方可以经协商一致签订索赔协议书,其内容应当包括:甲方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补偿原则,停工的具体日期,停工的原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临时设施费的补偿,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周转材料停止补偿,施工机械停职补偿。
二、发包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律赋予发包人的责任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按约定验收工程;完工后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3、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