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桥梁设计、施工存在缺陷,导致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跌落桥下而身受重伤,受害人黄某遂一纸诉状将该桥梁的发包人、设计人、施工人一并告至法庭。近日,建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5年2月18日下午,黄某骑电动三轮车通过建湖县黄沙港大桥。在行驶至该桥主线与匝道分流处时,在导流区域压线行驶,不慎撞到车道分隔护栏,随后连人带车一起跌落桥下受重伤并构成多处伤残。黄某认为黄沙港大桥未能完全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致使道路存在严重缺陷存在严重缺陷,该桥的设计、施工以及管理过程均有过错,是导致其受重伤的主要原因,遂一纸诉状将该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兼管理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设计人)、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均告至法庭,请求建湖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黄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导流区域压线行使,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讼争桥梁工程在设计时在黄沙港大桥主线与匝道分流处两侧护栏设置了高度为103.5㎝圆弧导头防撞护栏连接,同时在导头位置设计了防撞桶作为缓冲设施。但在实际施工时未能完全按照实际图纸进行施工,未将桥梁主线与匝道分流处的两侧护栏用圆弧形导头相连接,而是改用平面钢板链接,亦未设置防撞桶作为缓冲设施,导致道路存在缺陷。该道路缺陷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关系,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遂酌定发包人、设计人、施工人连带赔偿原告张某6万余元。
[法官说法]
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发包人、设计人、施工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