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首次不免罚。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倍以上10倍以下;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第一次非法营运不会免罚。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首次违规是否享有宽大处理
首次违规是否享有宽大处理,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的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对于首次违规行为,通常会考虑相关因素,如违规的性质、影响程度、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等。如果首次违规行为性质较轻,影响较小,并且当事人表现出认错态度和积极改正的意愿,法律常会倾向于给予宽大处理,如警告、口头教育等,而不是立即采取严厉的罚款措施。然而,具体的处理方式仍需根据法律规定、相关政策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结语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首次非法营运不会免罚。违反该条例,从事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将面临责令停止经营、罚款甚至刑事追究等处罚。然而,在具体情况下,法律常会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等因素,可能给予宽大处理,但具体处理方式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确定,以确保公正、公平的结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