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我国食品生产工艺落后、农产品生产环境受到污染、科技进步带来的食品安全性问题,如转基因食品等技术性因素外,更主要的是企业逐利性过强、监管措施不到位、缺乏有效的质量检验检测机制和质量标准体系、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非技术因素。它是企业、监管者与法律等多个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
1、与国际食品卫生标准相比,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相对落后。目前,CAC是普遍被国际接受的食品安全标准,英、法、德等国家的食品卫生标准80%以上采用的是国际标准,日本更是达到90%以上。甚至有些发达国家的国标已经超过了CAC。在国际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中,我国几乎没有发言权。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相关法规明显赶不上现实的需要。我国国家标准与国际不接轨,覆盖面远远不够,标准化工作也有差距。
2、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存在诸多的弊端,为一些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空间。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起步相对较晚,因而一些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导致出现一些法律漏洞,在食品安全方面,虽然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有具体规定,但是由于缺乏时间的验证,可能出现一些不适应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条款,存在一些漏洞,为一些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
3、企业逐利性过强,一些企业缺乏道德约束,毫无社会责任感。他们研究相关法律,寻找漏洞,唯利是图,在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逃避法律的制裁。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些企业为了攫取高额利润,不择手段、不计后果降低成本,利用法律法规覆盖不全的漏洞,偷工减料,使用对体健康有害的廉价工业原料牟取暴利。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过分追求利润,企业轻质量重效益的现象比较普遍。部分企业质量监管部门只是为了应付检查,甚至配合生产部门造假。更有不少实力薄弱的企业为降低成本,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形式谋取暴利。
4、由于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在维权上存在极大困难。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而漠视食品安全。食品的安全特性与其他产品的质量特性完全不同。在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了解其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将会导致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处于劣势。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当食品质量涉及化学结构、化学毒素残留或有害微生物时,因无法判断,便给了企业生产劣质食品的机会。
5、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常识不了解,维权意识缺乏,助长了生产者制假售假的嚣张气焰。由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标准、常识了解不多,所以在购买的时候不容易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鉴别。同时,由于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在自己买到一些问题食品之后,由于缺乏时间与企业进行对抗,并且自认为损失不大不值得进行维权,因而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