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时,向相关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措施通常是有效的。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确保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补偿。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冻结对方的财产或资产,以确保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前,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这样做可以防止对方转移或隐藏财产,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现。然而,财产保全的有效性还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仲裁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证据来决定是否批准财产保全措施。因此,在具体的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结语
财产保全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有效手段,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现。申请人可以冻结对方财产或资产,以确保在仲裁结果出来前能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补偿。然而,财产保全的有效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建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