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设立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并单方保存。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尤其是公司重点保护的商业秘密,规定员工不管是否故意,不管以哪种方式泄露商业秘密都应受到相应惩罚,该惩罚应明确具体。
其次,限定知道商业秘密的员工人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应在公司小范围内被知悉,这小范围人群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和掌握商业秘密的其它员工。
商业秘密的保护除了以上两点外,还包括采取有效的保密技术,在对外交涉中注重对我方商业秘密的保护等。
一、员工签了保密协议还可以去其他公司兼职吗
可以的。公司的员工对于在职期间从公司获得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和责任。掌握重要商业信息的员工一旦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对公司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因而,公司应当加强对这些人员的保密管理以及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日常管理中,应当与能够掌握重要商业信息的员工及时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安排不同的人员分管不同模块,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归属,尽量避免核心商业秘密同时掌握在一个员工手上,以分摊秘密泄露风险,降低秘密泄露的损失。并且,一旦发现员工有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形,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依法追究员工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避免给公司扩大损失。这些员工离职时,也应当做好离职前的交接管理,尽量确保员工及时脱密。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都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但两者是不相同的。保密协议仅通过与保密义务人约定保密义务的方式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协议才是通过与特定人员约定禁止其某些就业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因此,与员工签署单纯约定保密条款的保密协议是不能禁止员工到竞争对手单位工作的。只有与员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禁业限制条款或另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才能限制员工就业。同时,在竞业期限内,公司还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按月准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依照现行标准,约定的补偿标准每月至少不能低于公司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如果公司没有严格依照约定支付相关补偿,员工是有权解除协议并继续就业的。
二、技术保密合同涉及的内容有哪些?
(一)甲方与乙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乙方在公司所任职位及所从事工作的保密性质;
(二)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料,文件,信息,软件,数据库及其他公司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资料,电子文本,照片等)甲、乙双方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严格乙方职业职责,根据《劳动法》、《公司法》护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磋商,就乙方负有保密责任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具体协议条款如下:保密内容和范围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生产资料、生产基础、生产情况、产品配方、产品成本、产品定价、人事记录、员工资料、客户、供应商、货源情报、市场资料、业绩评估、产销策略、销售历史、财务状况、进料渠道、设计、程序、技术文档、软件源代码、可执行程序、演示程序、测试数据、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工艺流程、技术资料、管理诀窍、产品开发与研究进程、招投标的标底和标书内容以及尚未经甲方正式对外公布的经营管理信息、科研成果。
所有在乙方受聘期间研究发明或者参与研究发明的科研或成果,以及从公司知晓、学习到的知识、了解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获知或负责完成的一-切与项目及公司有关的信息、资料、数据等。虽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是甲方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的资料或者信息,也适用本协议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本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为甲方内部文件,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离职时必须退回甲方,如有泄露按本合同泄露商业秘密的规定处理。
(四)保密期限1、本协议经双方认可的保密期限为自乙方获取本协议保密范围内甲方任何信息资料等之时直至该等信息、资料为公众所知悉止,且不因乙方是否最终成为甲方受聘人员或离任、辞职、解雇等原因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