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需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受让人产生法律后果,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接到通知后需向受让人履行,可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原债权人退出,不享有权利,但若发生纠纷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债权转让需符合民事行为生效条件,否则转让合同无效。债权转让必须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转让,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后果:
1、对受让人而言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对债务人而言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且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同时债务人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对原债权人而言
从原来的债权债务中退出,对债务人不享有权利,但,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为条件。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债权转让涉及到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三方的权益变动。对于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使其成为新的债权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并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但若债务人与受让人发生纠纷并提出抗辩,原债权人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否则转让合同无效。因此,有效的债权转让是实现债权变动的前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