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1、医疗费
也就是小孩子在就医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可以以费用发票为依据来进行,索要赔偿。
2、交通费
也就是送孩子就医的交通费用,比如说救护车费用。或者转院的交通费用。
3、护理费用
也就是需要照顾小孩子的人员的费用,可以按照当地的陪护收费标准来进行索赔。
4、精神损失费用
小孩受伤治疗期间,学习跟不上,还有受伤有可能造成的一些后遗症等等,都可以向对方索要损失费用。
5、误工费
因为小孩子属于特殊人群,除了需要请护工进行专业护理之外,还需要家长进行陪同,因此可以向对方索要误工费。可以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比如说银行流水为依据索要赔偿。
6、住院期间的伙食赔偿
孩子住院期间所需要的伙食补助费用。
7、营养费赔偿
孩子受到伤害之后,代谢发生改变,日常饮食已经不足以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要从食堂食品中获得营养,所花销的费用。
8、残疾赔偿金
如果因车祸受伤致残的,还需要,进行鉴定伤残等级之后,索要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