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认证”认证的效力是哪些
1、认证,是法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另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当事人当庭提供的证据,质证完后法庭需不需要当庭认证
1、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