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纳税采用三种税收制度,即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同销售和服务项目有不同的税率,如销售货物和劳务的税率为17%,销售农产品、基础电信等的税率为11%,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法律分析
需要缴税,个体工商户纳税采用三种税收制度:查账征收的税款;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纳税是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
对账证件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款。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结语
个体工商户纳税采用三种税收制度,即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对于账簿完整、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对于规模小且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对于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增值税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根据不同销售项目分为17%、11%、6%、零税率等,具体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