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下列情况下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全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全额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