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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供暖空置房暖气费用问题

2024-03-08 来源:年旅网

空置房交暖气政策:未交付房子不收费,已交付未入住房子需申请停供,成功30%费用,未申请默认100%收费。物业管理条例要求业主遵守规约、交费等义务。

法律分析

关于空置房交暖气的政策是:尚未交付的房子不应收取暖费,已交付而没有入住的房子应在本年度供暖季开始之前、到相应的供暖公司提交申请停止供暖,申请成功可以按照30%收取费用。到期没有申请的自动默认开通,按照100%收取费用。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拓展延伸

市政供暖政策下空置房暖气费用纠纷解析与解决方案

市政供暖政策下,空置房暖气费用纠纷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空置房的暖气费用责任通常由房东承担。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扰。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权责,加强合同约定和监管措施。建议房东和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暖气费用的支付责任,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市政供暖的监管,确保公平合理的费用分摊机制。对于已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在解决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合理权益,寻求公正和谐的解决方案。

结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其中包括暖气费用。对于空置房的暖气费用纠纷,建议房东和租户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责任,并保留支付凭证。政府应加强对市政供暖的监管,确保公平合理的费用分摊机制。对于已发生的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充分考虑双方权益,寻求公正和谐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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