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一.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
二.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点五交纳;
三.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交纳;
四.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五.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六.超过一百万元至两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九交纳;
七.超过两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八交纳;
八.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七交纳;
九.超过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六交纳;
十.超过两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