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些财产和人身权利,虽曾属于被继承人所有,但并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具体包括: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包括: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具体有:
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产代管权等。
(3)还有一些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