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应包含买卖双方的姓名、住所等信息;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信息;货物的售价;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以及检验标准等重要的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