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消防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基层单位在不影响人员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可合理安排消防员轮休、调休和离营住宿。各总队可结合实际,按照以下原则,探索构建消防员轮休、调休模式:
(一) 消防员轮休、调休比例应符合战备工作有关制度规定,遇有紧急任务,应当停止轮休、调休,立即归队。
(二) 同配偶或父母在一地生活的,可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安排轮休,原则上不得离开单位驻地;与配偶和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的,可将轮休天数累计使用并与探亲休假合并安排,原则上每年度累计轮休天数不超过15天。
(三) 执行等级战备、重大灾害事故救援等任务,且连续作战或工作的,可视情组织消防员进行一定天数调休,原则上在驻地安排,也可结合疗养工作一并实施。
(四) 轮休、调休天数不从年度探亲休假天数中扣除。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探亲假一般在父母或者配偶居住地安排,其他去向应当如实报告。休假一般就地安排,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需要续假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并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
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七十八条 请假1日以内的(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士兵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未编入连队(队、站、室、所、库)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