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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可以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2024-03-02 来源:年旅网

房地产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专门行为,这种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却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它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也不属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管理活动,而是处于当事人之间的居中地位,为解决当事人房屋租赁纠纷所进行的仲裁活动。因此,仲裁机构在机构设置、仲裁程序以及其行为效力方面都具有准司法的性质。根据有关规定,对下列房屋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结的;

(2)涉外房屋租赁纠纷;

(3)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屋租赁纠纷;

(4)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一方当事人;

(5)法律和法规规定由政府部门受理的;

(6)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作行政处理的;

(7)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8)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申请人必须明确。被申请人是指房地产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处理房屋纠纷,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参加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如果被申请人不明确,纠纷也就无法解决。

(2)请求要具体明确。只有这样,对方当事人才能答辩。仲裁机构也才能查明事实,从而顺利解决纠纷。

(3)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据是仲裁机关作出裁决的基本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或提供虚假证据,必然会影响裁决的质量和效果,甚至无法作出裁决。

(4)属于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

(5)必须是没有向法院起诉。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后,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审判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已经起诉,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了。

(6)无论是根据租赁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发生纠纷后双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都应当提交房屋租赁纠纷仲裁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要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②案由;

③案情;

④证据;

⑤具体请求事项;等等。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预交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案件仲裁结束后,连同其他办案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若双方当事人互有胜负,以上费用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如果纠纷经调解解决,由双方协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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