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谓缺席判决,是指因民事诉讼采用直接言词辩论主义,法院所作裁判应以 当事人的言词辩论为基础,如因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于期日不到场或者虽然 到场但未进行辩论陈述,为了防止诉讼过分迟延或者终无所获,法院根据现已掌握的诉讼资料以及到场一方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判决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