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认定双方责任。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及交通事故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分配。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六十八条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