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必须以股东名义存入银行对公账户。经过事务所验资,变更营业执照后,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存入个人账户,工商行政管理单位是可以作出抽逃出资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