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海事请求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可能向海事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船舶,并向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一)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二)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三)海难救助四)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及与本项所指的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五)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七)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八)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九)共同海损十)拖航十一)引航十二)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十四)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十六)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代理费十九)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二十一)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二十二)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第二十九条 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