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情况: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广告代言。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保健食品广告。不但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不得代言,任何人均不得代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