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员工缴纳社保费。未参加保险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但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承担部分费用。职工有权让单位补缴社保费,否则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职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职工自愿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因其内容违法,因此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说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一项强制的法定义务。
加之,保险法还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缴纳社保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职工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义务,因此该协议即使不是受欺骗或者胁迫之下签订的,仍然是无效的协议。
二、职工在未参加保险期间,生病住院本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谁承担?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能豁免医疗费的赔偿责任。
由于职工当时未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医疗费用全部由其个人自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是,各地一般有规定职工依然有向单位追偿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医疗保险应当承担的范围内承担员工的医疗费用。
三、事后职工是否有权让单位补缴社保?
如果员工以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诉讼,公司依然要为该员工缴纳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用。
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面临着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结语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保。即使职工在未参加保险期间生病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但用人单位仍需在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承担部分费用。如果职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单位不仅要为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用,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因此,职工应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履行社保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