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有单位与员工书面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要求员工确认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中签字。确认此类协议或承诺书的效力,实践分歧很大。一方面,它往往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少地方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当地的社会保险实际缴纳情况,会有条件的认可此类协议的约定的效力。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伴随着国家利益,并非员工、用人单位双方可以约定,长远趋势来看,司法裁判部门会更倾向于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否定此类协议或承诺的效力。
一、没有签协议,怎样办理社保自愿交
不合法。员工与公司签订了自愿不买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不管是通过自愿签订、还是胁迫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不购买社保,都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所以协议是无效的。公司应该为员工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并且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一般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由于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债权人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协议约定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