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移转是交付生效,动产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它的设立、变更,转让是交付生效主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标的物的性质,为一般动产还是特殊动产。,如果是一般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动产所有权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交付方式可以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如果是特殊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特殊动产同样是以交付完成来所有权的转移,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出卖人就同一一般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亦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