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是国外母公司100%注资的中国公司,母公司今年在中国又成立了一家新的100%注资的公司。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关联性企业。
二、现在要求员工重签劳务合同,我跟原公司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这里面可以确定的是工龄不会断,所谓工龄就是工作年限,在自己的人事档案中会有体现的。
三、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您可以参照上诉条款计算的。四,关于法律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五、签订合同没有什么特别的,因为合同本身是单位出具的,很难修改的。我的意见是您可以明确提出要求的,让单位做出书面的答复。因为相关的法律和事实明确偏向保护劳动者一方的,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的。如果对新单位的待遇不服,找出证据证明过错还是可以继续维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