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后专利年费由约定的缴纳义务人缴纳。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没有就年费缴纳相关事项达成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认定为由受让人缴纳。因为受让人基于转让合同而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有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八十一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