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系统介绍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站(www.cponline.gov.cn),提供给电子申请用户查询应缴费用、填写缴费清单、生成订单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联在线支付)完成实际支付。
(二)网上缴费系统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人群
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的注册用户可以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
2、适用支付方式
(1)个人用户
个人用户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的方式,只要拥有一张带“银联”标识且在相应银行开通了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即可使用。
(2)机构用户
机构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的方式,目前支持对公账户支付的银行为17家,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河北银行、徽商银行、BEA东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实际支持银行以银联在线支付平台显示为准)
3、适用的费用种类
目前,使用网上缴费系统可以缴纳两大类费用:普通国家申请的费用和PCT首次进入国家阶段以PCT国际申请号缴纳的费用。
普通国家申请的费用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PCT首次进入国家阶段以PCT国际申请号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宽限费、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单一性恢复费。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以后以国家申请号缴纳的费用视同普通国家申请的费用。
4、适用的缴纳时间
(1)银行卡支付
银行卡支付对所有的银行卡均支持7*24小时的支付服务。
(2)对公账户支付
对公账户支付目前支持的银行中,除了中国银行仅支持5*8小时的支付服务外,其余银行均支持7*24小时的支付服务。(对公账户支付银行服务时间以银行公布的为准)
(三)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
1、系统准备
(1)浏览器
网上缴费系统推荐使用浏览器版本为IE7.0版本。
使用前,应关闭浏览器的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否则生成订单后无法连接银联支付页面。
(2)Excel版本
网上缴费模版文件请使用Excel版本为Excel2003版本。
2、银行卡或账户准备
(1)银行卡
开通银行卡的网上支付功能。
可登录银联在线支付帮助中心提前查询银行卡的支付限额,网址为:https://online.unionpay.com/static/help/detail_38.html。
(2)对公账户
使用前需设置对公账户的相关功能,具体可拨打咨询电话4008809888-8进行咨询。
二、使用专利费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72号公告《关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的公告》、第180号公告《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通对公账户网上缴费业务的公告》规定了网上缴费这种新的缴纳专利费用的方式。网上缴费与直接缴纳、邮局汇付或者银行汇付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缴纳专利费用的标准、要求等,均与现行缴费方式相同。
缴费日的确定
网上缴费的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的银联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请注意充分考虑网络情况,尽量在每日23:30之前使用网上缴费系统完成专利费用的缴纳,避免在0:00前后操作时因网络原因导致的缴费日落在订单生成日的第二天,进而影响专利费用的正常缴纳。
三、使用专利费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收据的获取
(一)个人用户
个人用户通过网上缴费的收据获取方式与通过银行汇款、邮局汇款的收据获取方式相同。网上缴费系统中提供收件人信息的填写页面,缴费人填写收据接收人的详细地址信息后,专利局会以挂号信的方式将收据邮寄至此地址。
(二)机构用户
机构用户通过网上缴费的收据可以选择邮寄或自取两种形式获取。邮寄的方式与个人用户获取收据的方式相同,即缴费人在网上缴费系统中填写收据接收人的详细地址信息,专利局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将收据邮寄至此地址;自取的方式即缴费人在网上缴费系统中选择自取地点后直接到所在地区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代办处自行领取收据。
四、使用专利费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的几种方式
使用专利费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有四个缴费单填写界面,也可以称之为四个缴费入口:导入国家申请缴费单、导入PCT申请首次进入国家阶段缴费单、国家申请号缴费、PCT申请首次进入国家阶段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