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单位撤销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
法律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拓展延伸
土地出让后的归还程序与政府监管:探索土地收回的法律机制
土地出让后的归还程序与政府监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行政和监管等多个方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出让后的归还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政府部门会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定。其次,如果发现土地使用存在问题,政府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责令整改或收回土地。在土地收回的过程中,政府会依法进行补偿和协商,确保相关利益的平衡。最后,政府会进行土地的重新规划和再分配,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益的实现。因此,政府在土地出让后的归还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管和调控作用,以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结语
土地出让后的归还程序与政府监管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在法律、行政和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协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出让后的归还程序包括监督评估、整改收回、补偿协商和重新规划等步骤。政府在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