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造成下列情况:
(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心功能Ⅱ级指: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中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6秒);临床表现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肝性脑病症状较轻。
5、慢性肾功能不全先代偿期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20毫克/分升,血肌酐>2毫克/分升;临床表现为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6、各种疾病造瘘者
7、眼科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8、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9、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注:凡三项以上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指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5、本标准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必备材料参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