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没领完,二次续领失业金的资料是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二次失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1、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的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有失业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两份报经区劳动就业办失业科备案,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1寸照片3张、女职工需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具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到就业办失业科申领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