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当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组织、领导、 参加恐怖组织罪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