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