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存在以下不同之处:一、原因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双方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二、时间不同。三、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包括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而劳动合同终止则是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面两个情况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这种约定终止条件既可以是原则性的,比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也可以是具体列举式的,比如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解散等有一方丧失主体资格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