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债务人是承担主要债务的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保付支票付款人都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当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应按票据记载支付票款,履行应尽义务。随着主债务人的付款,所有的债务人的责任均告解除,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一、汇票和本票的区别
本票有出票人和受款人两方,汇票有三方,即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就是受票人,长期本票不需要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需要办理承兑手续。无论如何,出票人是绝对的主要债务人。汇票被拒绝后,持票人可以立即请求法院作出裁定,责令出票人付款,而汇票的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处于从属债务人的地位。
二、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的解读
解读如下: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三、银行本票权利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