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是不可以作废的,只能做红冲处理。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因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1、点开已经开好的电子发票,可以看到作废这一栏是灰色的,也就是无法作废。
2、重新打开发票填开——增值税电子发票填开——负数
3、点开负数,会弹出这样一个对话框,把需要作废的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如实填写。
4、然后就会自动弹出一张负数的发票。
综上所诉,如果需要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作废了之后,务必要把作废的发票留存以备下次购买发票税务验旧时备查。
电子发票“红冲”的办理流程是:
1、销货方电子发票未入账、购货方电子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电子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
2、销货方电子发票已入账、购货方电子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电子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电子发票,红字电子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人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电子发票联随红字电子发票存根联装订;
3、购货方电子发票已人账的,销货方电子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电子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综上所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