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的行使问题,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为离婚而解除,父母依然享有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有权利进行探视,除非对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否则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如果对方拒绝配合,可以请求基层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相关义务。在诉讼获得支持对方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