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须知
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前附表;总则;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及基本要求情况;招标文件的解释、修改、答疑等有关内容;对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递交、修改、撤回等有关内容的要求;标底的编制方法和要求;评标机构的组成和要求;开标的程序、有效性界定及其他有关要求;评标、定标的有关要求和方法;授予合同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对于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还要对资格审查所需提交的资料提出具体的要求。
2.合同主要条款
主要包括的内容有:所采用的合同文本;质量要求;工期的确定及顺延要求;安全要求;合同价款与支付办法;材料设备的采购与供应;工程变更的价款确定方法和有关要求;竣工验收与结算的有关要求;违约、索赔、争议的有关处理办法;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条款。
3.投标文件格式
对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的格式做出具体规定。
4.工程量清单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5.技术条款
主要说明建设项目执行的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等有关内容。
6.设计图纸
招标项目的全部有关设计图纸。
7.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该明确规定所有的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这个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8.投标辅助材料
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辅助材料。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