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间没有规定,但是规定了公司名称在登记注册之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可以变更。
《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一、营业执照办理费用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1、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2、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二)内资企业登记费(含私营企业)
1、企业注册登记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千万元(含1千万元)以下按0.8%收取,超过1千万元以上,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份不再收取。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300元。
3、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50元。
4、企业变更登记费(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非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100元。
5、三改企业变更登记费50元。[备注:企业三改后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资金之和的,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部份按规定标准收取企业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1077号]
6、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超过1千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企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特级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
7、补证换照费50元。
8、领取执照副本费10元。
9、企业年度检验费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取)。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工商总局日前起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
工商总局日前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这一办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