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嫖娼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嫖娼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二、关于组织卖淫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关于组织卖淫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的判刑标准都不是固定的,通俗一点来说,所有刑事犯罪的量刑都存在一定的自由浮动范围。而且,卖淫嫖娼者其实不构成犯罪,对卖淫嫖娼者来说,一般情况下就是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