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对于小产权房不是很了解。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小产权房。
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过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赔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小产权房的权人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拆迁安置赔偿的利益,只能由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赔偿”的规定。
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小产权房的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也就是说,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拆除很难获得赔偿。但并不是的得不到赔偿,能否获得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要根据情况而定。
一、法院可以受理小产权房的吗?
可以的。
1.最高院规定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实行登记制度,即使是小产权房也需要登记立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3.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4.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5.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要维权是很困难的事情。
6.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纠纷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主张“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
7.首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8.其次,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