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非住宅房拆迁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按庐政22号文件规定标准结合成新的1.5倍结算。
2、对书面承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庐政22号文件规定标准结合成新的2.0倍结算且每户另一次性补偿5000元。对于父母子女分居两处,房屋同时拆除,被拆迁房屋产权难以界定的,其中一户选择货币补偿,则选择货币补偿房屋面积按其两处房屋合并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计算。
3、安置以人口为基数,按照被拆迁户户口簿经界定人口为安置对象。户型建筑面积为45㎡、60㎡、75㎡、90㎡、135㎡五种户型。
4、被拆迁人选择在安置点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按人均30平方米安置;安置后剩余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结合成新系数予以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若有不同结构的房屋,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除以房屋总建筑面积计算出均价,并按均价扣除人均30平方米,余下部分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款。 被拆迁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增购到人均30平方米,增购面积按400元/平方米结算。 被拆迁人可以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