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若出现法定先诉抗辩权失效情形出现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二、保证方式有哪些
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保证。保证是一种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按照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三、担保人可以分担多少个债务?
对于债务人应当承担多少债务,法律是没有具体的比例规定的,法律只是划分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