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中途退租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的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没有满足以下条件,房东因自身原因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先同租房一方协商,租房方同意提前终止的,合同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租赁期间,当事人双方如有特殊情况不再出租或不再承租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付对方相应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房东因为个人原因,且没有经过租房一方同意终止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赔偿给租房人造成的损失。
3、如果房东只是单纯的违约,没有对房子进行处置的话,应当至少赔偿一个月的房租并退还剩余房租,如果是为了卖房终止合同的话,侵犯了租房一方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最多要赔付租房一方房屋总价的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