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
现委托_______在我与_______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_______。
委托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首先要写明委托入的姓名等身份情况,被委托律师的身份情况或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的情况。然后还要写明委托的案由。委托授权书中可以不写律师事务所只写承办律师,因为授权书是依从于委托合同的从文书,是委托合同的附属性规定,对律师也即对律师事务所。
其次要写明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即规定律师可以代为处理的事务范围。这一部分可列举叙明,也可概括说明。要针对不同的委托事务授予律师不同的代理权限。如因民事诉讼而委托律师代理的,可列举说明受委托人某某某的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参加庭审、代写法律文书、上诉、反诉等等。如概括写,可只写全权代理或一般代理等。
最后对于当事人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全权委托之外,进行明确的特别授权。即对上述权利的授予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列举写明。否则法院将按无此授权处理。如委托代理听证程序,则可根据听证工作的具体特点授权给律师。为了稳妥起见,也可先授予部分权利,以后随着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再行授权也行。但一般情况下,委托授权能列举的则列举,而且用语曝量准确,无歧义,以便于操作,减少纠纷。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