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产品召回将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包括以下情形: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的机动车将因排放被召回。
法律依据: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机动车排放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排放召回,是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
第四条 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