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抵押具体解析如下:
1、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权行使担保权,也有权对所有的抵押权同时行使担保物权;
2、在混合担保中,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或者质押,且未没有约定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的,债权人行使权利有顺序限制,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原因:有保证。对保证人主张债权费时、费力、费劲;
3、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即使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了抵押权,债权人行使权利无顺序限制,即使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亦可对第三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换言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选择其中之一行使抵押权,也可同时行使所有或者数个抵押权,并参见。原因:无保证人提供担保。混合担保中的困扰在此处不存在;
4、共同抵押中追偿权的行使:
(1)若是按份共同抵押,抵押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按份共同抵押人追偿(按份责任人之间无相互追偿权)。
(2)若是连带共同抵押,抵押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追偿顺序没有限制,既可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也可以直接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抵押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即使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了抵押权,债权人行使权利无顺序限制,即使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亦可对第三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换言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选择其中之一行使抵押权,也可同时行使所有或者数个抵押权。原因:无保证人提供担保。混合担保中的困扰在此处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