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未遂立案条件及量刑标准:敲诈勒索未遂构成犯罪,需满足主观故意和使用威胁手段,要求被害人交出2千至5千元以上财物或多次敲诈。敲诈勒索未遂是指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但因意外原因未成功。量刑标准为:犯罪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数额巨大者处3-10年有期徒刑,并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金。对未遂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一、敲诈勒索未遂立案条件
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未遂,依法也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未遂立案条件为:
1.行为人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2.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者多次敲诈。
二、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未遂
敲诈勒索未遂指的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但对方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或者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三、敲诈勒索未遂如何量刑
敲诈勒索未遂应按下列标准予以量刑:
1.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未遂犯,则可以在上述量刑范围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立案前的敲诈勒索未遂案件
立案前的敲诈勒索未遂案件是指在尚未立案的阶段,发生了敲诈勒索行为但未达到成功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能收到了敲诈勒索的威胁或要求,但由于各种原因,如及时报警、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或未达到敲诈者的要求,导致未能成功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这种案件的立案前状态使得执法机关能够采取措施,例如调查取证、保护受害人和预防犯罪,以防止敲诈勒索行为进一步发展。立案前的敲诈勒索未遂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敲诈勒索未遂案件的立案前状态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即使敲诈勒索行为未能成功实施,但只要具备主观故意和采用威胁手段的条件,仍然构成犯罪,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类案件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的大小而有所不同,但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调查取证、保护受害人和预防犯罪,以防止敲诈勒索行为进一步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