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产品立案标准及相关定义,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对于难以确定的情况的鉴定和估价的规定。
法律分析
立案标准: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一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结语
根据以上立案标准,对于伪劣产品的销售和质量欺诈行为,我们应当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对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应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的计算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确保违法收入和产品价值的准确评估。对于难以确定的情况,可依法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通过严格的立案标准和权威的鉴定机构,我们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打击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